鍋規課件一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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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八章 使用管理
(一)本章結構
8.1 一般要求
8.2 電站鍋爐特別規定
(二)本章的主要變化為:
修改了使用登記要求;
增加了鍋爐使用管理制度要求;
明確了鍋爐使用管理記錄要求;
增加了鍋爐水(介)質處理作業人員要求;
增加了電站鍋爐有關特別規定。
第八章 使用管理
三、本章各條款說明與解釋
8.1.1 使用登記
鍋爐的使用單位,在鍋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按照規定到監部門逐臺辦理登記手續。
條款說明:本條款是《蒸規》第13條、《水規》第13條的修改條款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在用鍋爐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定。
內容:1.根據《條例》第25條規定制定了本條款。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管理登記時應該提供的技術文件。
第八章 使用管理
8.1.2 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鍋爐的出廠技術文件及監檢證明;(2)鍋爐安裝、改造、修理技術資料及監檢證明;(3)水處理設備的安裝調試技術資料;(4)鍋爐定期檢驗報告;(5)鍋爐日常使用狀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