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機合同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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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米均化庫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武安市瑞云水泥有限公司5000噸鋼板倉散裝系統項目庫底卸料氣化裝置和散裝機設備買賣合同達成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技術要求
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技術參數、價格、供貨范圍詳見附件一:《 供貨范圍和技術參數表》。
第二條 合同總價款
1、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伍拾伍萬元整(¥55萬元)。
2、合同總價款中包括本合同設備的貨款、包裝、運輸、指導安裝、調試、培訓等賣方履行完畢本合同義務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三條 設備包裝、運輸、到貨時間與初驗
1、設備包裝應符合國家關于包裝的現行標準,必須適合進行長途運輸及多次搬運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防擠壓和碰撞等保護措施,以保證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壞。
2、賣方負責將設備運輸至本合同約定地點。賣方須于設備裝運前24小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買方起運日期及預計到達的時間等。
3、到貨時間、地點:設備預付款到60日內賣方將貨送到買方施工現場指定地點。收貨聯系人由買方另行通知。
4、設備到達現場后,由買方根據賣方設備裝箱清單對設備的外觀、裝箱數量進行初步查驗,據實填寫驗收記錄并簽署貨物清點單。若發現外觀損壞或數量不符,由賣方負責解決。如賣方未在買方通知的時間派人到達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并對缺件、損壞等做出記錄,賣方不得提出異議,并須在買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內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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