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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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信譽,根據國務
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條例》和《鍋爐壓力容
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鍋爐監察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對外貿易合同、各種契約、協議等(以下統稱合約)進出口
的鍋爐、壓力容器,但不適用于船舶、鐵路機車、飛行器和軍事裝備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是統一監督管
理全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出口商品檢驗
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商檢機構)監督管理本地區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第四條 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鍋爐監察局)主管全國進出口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
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鍋爐監察機構)負責管理本地區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
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重大的監督檢驗項目,省級鍋爐監察機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