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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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助資金”)支持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工作。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綜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發電能力,推進流域梯級優化調度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機組臺數的基礎上對老舊農村水電站機電設備和配套設施進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簡稱“增效擴容改造”)。
第三條 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實行地方負責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財政部、水利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安排使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條件及補助標準
第五條 中央補助資金支持的增效擴容改造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1995年及以前投運,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站。已實施水庫除險加固的電站,可優先考慮納入增效擴容改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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