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皮帶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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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皮帶機標準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1819:1977《連續搬運設備——安全規范——總則》的一般安全要求,重點結合我國煤礦帶式輸送機設計、使用的特點和特殊安全要求,首次制定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標準、以提高煤礦帶式輸送機的安全性能,防止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云海、陳驥、侯紅偉。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解釋。
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以下簡稱輸送機)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也適用于有爆炸性危險的露天煤礦、選煤等工作場所用帶式輸送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1—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 3836.3—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
GB 3836.4—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T 13561.3—92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帶式輸送機
MT 113—1995煤礦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靜電性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147—1995煤礦用阻燃抗靜電織物整芯輸送帶
MT 450—1995煤礦用鋼絲繩芯輸送帶阻燃抗靜電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ZB D93 008—90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技術條件
煤礦安全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2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正常工作條件normal working conditions
由使用輸送機的有關各方一致同意的規定條件。它是由用戶規定并在訂貨時制造廠同意的,或者是在制造廠印刷標準產品樣本時規定的條件。
3.2 人員personnal
操作輸送機本身的人員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員。
4 基本要求
4.1 輸送機的設計和使用等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符合GB/T 13561.3中的通用安全規程。
4.2 輸送機的技術要求應符合ZB D93 008的規定。
4.3 輸送機的使用條件必須滿足其正常工作條件。對有特殊要求的輸送機,應另行規定相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