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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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款修改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四、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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