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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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第1號修改單,根據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的實施情況,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予以修改。修改后的規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了原《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該規則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的實施方法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特點與產品特點,按不同產品規定了許可級別、條件與要求,并確定了許可方式、許可程序,滿足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工作、保證壓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現將修改后的規則刊登如下,供讀者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實施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條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許可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本規則不包括安全閥的制造許可。
第三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按照產品類別、品種、許可級別和產品范圍確定許可范圍,具體劃分見附件A。
壓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蝕壓力管道元件、低溫絕熱管、直埋夾套管、壓力管道制管專用鋼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許可采用型式試驗的方式。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境內、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工作,并且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境內A級和AX級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申請的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受理。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部分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審批,并且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部分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審批,具體的委托項目見附件A。
第五條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應當在其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上使用“許可標志”(樣式見附件B)和許可證號。
第六條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資格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相關型式試驗工作的型式試驗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門合法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