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鍋爐用煤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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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鍋爐用煤的管理規定為加強鍋爐耗煤量管理,不斷提高使用效率,根據鍋爐用煤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請有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1、鍋爐用煤,機電工區提出書面申請,經機電科節能辦簽字審批,否則,煤質管理科不予以發煤。不經機電科節能辦簽字私自發煤的,罰責任人100元。
2、鍋爐房操作人員接收煤時,向發煤人員索要發放數量明細,當天上交機電科節能辦(煤質管理科提供該次發煤數量明細表)。明細表當天不上交的,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3、鍋爐房操作人員每天按時抄寫蒸汽渦街流量計讀數,(三班抄寫時間分別為凌晨12點、早8點、下午4點),建立抄表記錄臺帳并認真填寫好抄表記錄。發現不按時抄表的、填寫不認真的、填寫錯誤的、未填寫的罰責任人100元。
4、鍋爐房根據現場用煤情況向工區領導申請(鍋爐房早班司爐工根據鍋爐燃燒一天的用煤量,推算剩余煤量是否能夠使用到次日早晨,杜絕在中夜班申請發煤),工區管理人員向機電科節能辦提出書面申請,機電科節能辦組織人員對鍋爐房剩余的煤量核算并抄寫蒸汽流量計讀數后方可簽批發煤。鍋爐用煤在中、夜班中途使用完的,早班操作人員沒有提前申請,對其責任人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