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煙囪設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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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燃油(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1)每個新建鍋爐房只允許設一個煙囪,煙囪高度可按表8.4.10-1規定執行。
表8.4.10-1燃煤、燃油(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GB 13271-2001)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2)鍋爐房裝機總容量>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且不得低于45m。新建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氣、燃油(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且不得低于8m。
2.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上述規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50%執行。
3.出力≥1t/h或0.7MW的各種鍋爐煙囪應按《鍋爐煙塵測試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2001)的規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孔及其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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