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國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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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頒發《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后,“壓力管道”便成為受監察管道的專用名詞。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第二條中將壓力管道定義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國務院2003年6月1日頒發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這就是說,現在所說的“壓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內或管外承受壓力,而且其內部輸送的介質是“氣體、液化氣體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蝕的液體”物質。
編輯本段壓力管道的特點
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壓力管道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并列為不安全因素較多的特種設備。壓力管道的特點包括以下幾點:
1壓力管道是一個系統,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牽一發而動全身。
2壓力管道長徑比很大,極易失穩,受力情況比壓力容器更復雜。壓力管道內流體流動狀態復雜,緩沖余地小,工作條件變化頻率比壓力容器高(如高溫、高壓、低溫、低壓、位移變形、風、雪、地震等都有可能影響壓力管道受力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