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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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簡易升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曳引式、強制式、齒輪齒條式和直接作用液壓式的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簡易升降機)。其他結構型式的簡易升降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 6067.1-2010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GB/T 7024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8903 電梯用鋼絲繩 GB 8918 重要用途鋼絲繩
GB 25856-2010 僅載貨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9.8.2 停止裝置應為8.5規定的安全觸點,并采用雙穩態型式,其動作部分應為紅色,并標有“停止”字樣。
9.9 檢修運行裝置
9.9.1 應在貨廂頂部設置一個易于接近的檢修運行裝置。
9.9.2 檢修運行裝置應由一個雙穩態的檢修轉換開關操作,并滿足下列要求:
a) 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應取消正常運行。只有再次操作檢修轉換開關,才能使簡易升降機重新恢 復正常運行;
b) 貨廂的運行應依靠持續撳壓按鈕,此按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并應清楚地標明運行方向;
c) 貨廂的運行仍依靠安全裝置。
9.10 液壓管路限流或切斷裝置
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應設置限流或切斷裝置或措施,當液壓管路發生爆裂、嚴重泄露時,能有效防止貨廂超速和墜落。限流或切斷裝置應與油缸剛性連接。
9.11 超載保護裝置
簡易升降機應設置超載保護裝置。當實際起重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00%~110%時,超載保護裝置應起作用,此時簡易升降機應無法啟動。
9.12 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
9.12.1 對可能產生危險并可接近的旋轉部件應提供有效的防護,但曳引輪、盤車手輪、制動輪及任何類似的光滑圓形部件除外,這些部件應涂成黃色,或至少部分地涂成黃色。
9.12.2 曳引輪、滑輪和(或)鏈輪,應安裝一個用以防止懸掛繩或鏈條松馳時脫離繩槽或鏈輪的裝置。
9.12.3 應采取措施防止異物進入驅動齒輪或防墜安全器齒輪和齒條的嚙合區間。
10 標記、標牌與安全標志
10.1 總則
所有標記、標牌及安全標志應清晰易懂(必要時借助標志或符號)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毀的耐用材料制成,設置在明顯部位并清晰可見。
10.2 產品標牌
應在貨廂明顯位置,設置產品標牌,標牌至少應標明如下內容:
a) 產品規格型號及名稱;
b) 額定起重量;
c) 制造商名稱及其識別標志;
d) 生產日期。
10.3 警示標志及額定起重量標志
每層站明顯部位應設置“嚴禁載人運行”的警示標志和額定起重量標志。
10.4 安全使用須知
每層站明顯部位應設置簡易升降機的安全使用須知。安全使用須知中至少包括:
a)使用人員在使用簡易升降機之后,必須及時將門關閉;
b) 簡易升降機僅限被授權人員和受過訓練的人員使用。
10.5 貨廂頂部標記
在貨廂頂部應標出如下內容:
a)停止裝置上或其近旁標出“停止”字樣,且設置在不會出現誤操作及危險的地方;
b)檢修運行裝置的開關上或其近旁標出“正常”及“檢修”字樣;
c)在檢修按扭上或其近旁標出運行方向。
10.6機房門及活板門的警示標志 在通往機房的門的外側應設置“機房重地,閑人莫入”的警示標志。對于活板門,應設有“謹防墜落――重新關好活板門”的須知。
10.7 檢修門的警示標志
在井道外檢修門近旁,應設置“井道危險,未經許可禁止入內”的警示標志。
11 操作
簡易升降機應由被授權人員操作,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如下:
a) 每天投入使用前應進行空載試運行及層門、貨廂門的電氣聯鎖和機械聯鎖的檢查,確認狀況良 好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