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監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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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監檢規則2010年2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下達修訂《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的立項計劃。2010年3月,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修訂工作組并且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工作組會議,討論了《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修訂的原則、重點內容及主要問題、結構(章節)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進行了具體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時間表。2010年3月,按照要求對原《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進行修訂,將其中關于鍋爐的內容與修訂后的《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合并制(修)訂為《鍋爐監督檢驗規則》。2010年4月,工作組對任務分工及結構(章節)框架重新進行了調整,并于8月在北京召開了各起草小組組長會議,對各起草小組起草后的匯總稿進行討論,協調結構(章節)框架及制造和安裝的有關內容。在此基礎上,起草組對匯總稿的內容進行了調整,2011年6月,工作組在廣東召開全體起草成員會議,對匯總稿進行詳細研究討論,形成了《鍋爐監督檢驗規則》征求意見稿。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2011] 號文征求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根據征求的意見,工作組進行研究處理形成送審稿。 年 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工作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形成了報批稿。 年 月,本規則的報批稿由國家質檢總局向WTO/TBT進行了通報。 年 月,工作組回復了WTO/TBT的咨詢意見。 年 月 日,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次制(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結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提出的新要求補充、調整相關內容,對原規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進行改進,基本保留原來的行之有效的主體內容,突出監督檢驗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的《鍋爐監督檢驗規則》按照標準的格式進行修訂,將原規則中以附件形式規定的監督檢驗大綱納入正文中,取消了附件中的監檢項目表,同時細化了每項監督檢驗內容及要求;擴展了鍋爐監督檢驗的范圍,將改造、重大修理環節包含進來;補充了制造監督檢驗時整體水壓試驗監督檢驗項目,并且針對近年來出現的超(超)臨界壓力電站鍋爐,補充了汽水分離器、啟動分離器、減溫器、汽水聯絡管道、鍋爐范圍內管道等部件的制造監督檢驗的內容。由于超(超)臨界鍋爐中高合金鋼廣泛應用,本次修訂增加了散裝鍋爐安裝監檢時高合金鋼鍋筒、集箱、管道等的硬度抽查要求。新的規則明確了電站鍋爐四大管道的監督檢驗范圍,同時結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部分監督檢驗項目的類別和內容進行了細化或者調整,大大增加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參加本規則制(修)訂工作的主要單位和人員如下:
目 錄
1 總則……………………………………………………………………………………(1)
2 鍋爐制造監督檢驗……………………………………………………………………(4)
3 鍋爐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8)
4 附則……………………………………………………………………………………(14)
附件A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16)
附件B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17)
附件C 鍋爐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證書……………………………………………………(18)
附件D 鍋爐部件制造監督檢驗證書……………………………………………………(19)
附件E 鍋爐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證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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